中介服务 项目名称 |
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 | 设定依据 | 收费依据 及标准 |
中介服务项目办理时限 |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
涉路工程建设技术评价 | 涉路工程建设许可 | 行政许可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2.《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年8月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第十条:建设单位申请进行涉路工程建设,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3.《山东省涉路工程建设技术评价实施办法》(2017年11月鲁交公〔2017〕6号)第六条:涉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涉路工程项目设计单位以外具有公路专业设计资质及公路专业工程咨询业务能力的单位开展技术评价,其中重大涉路工程项目,技术评价单位应具备公路专业甲级设计资质及相应的公路专业工程咨询业务能力。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设置非公路标志许可 | 行政许可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2.《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年8月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第十一条:利用跨越公路桥梁等设施悬挂或者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应当依法向公路路政管理部门申请许可,并提交施工图设计、施工方案及相应的技术评价报告。 3.《山东省涉路工程建设技术评价实施办法》(2017年11月鲁交公〔2017〕6号)第六条:涉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涉路工程项目设计单位以外具有公路专业设计资质及公路专业工程咨询业务能力的单位开展技术评价,其中重大涉路工程项目,技术评价单位应具备公路专业甲级设计资质及相应的公路专业工程咨询业务能力。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中介服务 项目名称 |
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 | 设定依据 | 收费依据 及标准 |
中介服务项目办理时限 |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
涉路工程建设技术评价 | 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的安全确认 | 其他九类行政权力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2.《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年8月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第十条:建设单位申请进行涉路工程建设,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3.《山东省涉路工程建设技术评价实施办法》(2017年11月鲁交公〔2017〕6号)第六条:涉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涉路工程项目设计单位以外具有公路专业设计资质及公路专业工程咨询业务能力的单位开展技术评价,其中重大涉路工程项目,技术评价单位应具备公路专业甲级设计资质及相应的公路专业工程咨询业务能力。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涉路工程设施、非公路标志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评审及建成验收 | 行政确认 |
《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年8月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第十条:建设单位申请进行涉路工程建设,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第十一条:利用跨越公路桥梁等设施悬挂或者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应当依法向公路路政管理部门申请许可,并提交施工图设计、施工方案及相应的技术评价报告。设置非公路标志,应当符合非公路标志设置规划、技术标准和公路安全畅通的要求。第十二条:路政管理部门根据保护公路的需要,可以组织专家对申请人提交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评审。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施工活动影响交通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并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